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麗瑾即張溫麗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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