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胤維即鄭柯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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