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211號
SLDV,106,司促,16211,2017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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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秋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開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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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