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秋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開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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