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傑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捌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
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
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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