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985號
SLDV,106,司促,15985,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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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詠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培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鐘碧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叁佰肆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5985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培欽、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61345│詠杰、鐘碧│7月15日起  │1月15日止  │一五     │
│  │元  │蘭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1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培欽、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261345│詠杰、鐘碧│8月16日起  │1月15日止  │一一五    │
│  │元  │蘭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1月16日起  │2月15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2月16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詠杰於民國94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培欽及鐘
     碧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 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
     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8 筆
     ,合計391,411 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
     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
     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
     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
     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
     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
     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06 年11月16日) 起,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陳詠杰自102.11.15 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 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
     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
     培欽及鐘碧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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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