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960號
SLDV,106,司促,15960,2017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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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育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叁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
  肆拾貳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壹萬柒
  仟伍佰捌拾陸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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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