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育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叁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
肆拾貳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壹萬柒
仟伍佰捌拾陸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