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712號
SLDV,106,司促,15712,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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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荃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智能電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垚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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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荃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能電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