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597號
SLDV,106,司促,15597,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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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騰沖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開馥食品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因請求與釋明文件不符,認有提出正確 之文件,及請求金額計算式之必要,經本院於106 年11月27 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6 年11月30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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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馥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