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胡聰銘
相 對 人 吉電造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麗琪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O六年九月十八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資方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零肆佰元給予勞方,並於一O六年十月十八日匯入勞方之薪資帳戶內」之內容,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伍仟陸佰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退休金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 年9月1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 立在案,惟相對人並未完全履行調解方案所載之給付義務, 爰依法就差額部分聲請准於強制執行。
三、經查,兩造間之退休金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市 勞工局案件編號:64953號)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於106年9 月18日調解成立,雙方調解方案為:「建議資方給付勞方退 休金新臺幣(下同)1,740,400元」及調解結果第1項內容為 :「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由資方給付1,740,400 元給予 勞方,並於106 年10月18日匯入勞方之薪資帳戶內,勞方並 同意撤銷本案之申訴,本案調解成立」之調解成立部分,業 據聲請人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影 本1 件為證,惟相對人曾於106 年11月10日網路轉帳1,415, 600 元予聲請人,是本院就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僅 得就1,415,600 元外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至其餘聲請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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