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張政男
相 對 人 真食原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勞資雙方合意就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爭議,以資方(即相對人)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零捌元達成和解,上述金額資方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6 年8 月24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加班費差額新臺幣(下同)45 3 元及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1,167 元,相對人當場以現金給 付聲請人完畢;並就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爭議,以相對人給 付聲請人1 萬9,208 元達成和解,相對人應於106 年10月31 日以前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就勞 工退休金提繳差額爭議之和解金額1 萬9,208 元,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銀行存摺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爭議,業經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沈美娜進行調解,於106 年8 月24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給付就勞工退休金提 繳差額爭議之和解金額1 萬9,208 元之義務等情,業據聲請 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 年8 月28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 6497100 號函及所附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帳戶明細資料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所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給付就勞工退 休金提繳差額爭議之和解金額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 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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