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鵬飛
法定代理人 李麗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家靖、利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北祥交
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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