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22號
SLDV,105,建,22,2017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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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向偉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
被   告 鉅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偉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鉅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1 樓」之記載,應更正「鉅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2 樓。通訊地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1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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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