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被繼承人謝通義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 得依職權改任之。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準用第145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 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 個月內另為選定:(一)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二)違背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三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家事事件法第135 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謝通 義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謝昌善為被繼承人謝通義之遺 產管理人,惟聲請人稱被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不願出面配合辦 理相關登記事務,至聲請人難以續行執行程序,恐無法勝任 遺產管理人職務,爰請改定遺產管理人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由,並未提出任何具體證據以證 明聲請人之主張,僅單純具狀陳述,且本院通知聲請人另行 提出建議之改定人選,並檢附其相關文件及資格證照等資料 ,聲請人亦無任何回應,故本件聲請人尚無據以家事事件法 第135 條規定審酌而改定遺產管理人之餘地,是聲請人聲請 改定遺產管理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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