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
債 務 人 張鳳綺即張蘭鳳
代 理 人 朱立鈴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 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張鳳綺即張蘭鳳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 消債更字第175 號裁定自民國105 年1 月27日17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 年11月13 日以士院彩民司源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函通知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7人 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1 至177 頁)。而債權人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鐘思瑜即鐘姿采等6 人 逾期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 人雖分別於於106 年12月7 日及同年11月27日以書面表示不同意,惟其均於同 年11月16日即收受本院上開函文,而未於本院所定10日期間 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依同條例第60條第1 項規定,仍應 視為同意。另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1 人以書面表示同意。是以,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 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17位債 權人中共9 人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合計共占債權額66.92 %),依同條例第60條第2 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
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同條例之立法目的 ,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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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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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 至第3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500 元。債│
│ 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㈠所示。第32至72期每期│
│ 清償1 萬6,000 元。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㈡│
│ 所示。 │
│3.債務總金額:462萬5,552 元。 │
│4.清償總金額:95萬500 元。 │
│5.總清償比例:2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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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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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號│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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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1,152 │352 │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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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4,213 │1,056 │1,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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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48,811 │1,127 │1,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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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2,973 │622 │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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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31,750 │887 │1,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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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3,432 │541 │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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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9,188 │245 │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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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0,495 │535 │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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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1,310 │454 │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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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3,800 │398 │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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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15,733 │854 │1,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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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0,519 │227 │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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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3,962 │501 │844 │
├─┼────────────────┼─────┼────┼────┤
│14│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86,857 │178 │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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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鐘思瑜即鐘姿采 │678,520 │1,394 │2,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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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284 │109 │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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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9,553 │20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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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4,625,552 │9,500 │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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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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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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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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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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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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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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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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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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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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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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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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