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93號
SLDV,104,重訴,293,20171226,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普生振興洋酒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伍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
振興洋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