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18號
SLDV,104,訴,218,20171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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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陳志清 
被上訴 人 張信雄 
      張金城 
      張增鑫 
      張永輝 
      林淑齡 
      張瀚文 
      張黃愛月之遺產管理人張永輝
      許張碧娥 原住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1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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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