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66號原 告 周清福 陳冠妏(即周木火之遺產管理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被 告 周寶珠 蔣周淑貞 周碧珠 周必大 周麗華 詹寶霖 王凉 王崑地 王素珠 周承毅 周雪花 王勝坤兼 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詹寶霜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詹守得被 告 王素娟 周文隆 周瓊隆 周瓊琚 周瓊輝 周瓊霖 周瓊榮 周富雄 周美月 周黃弘 周鉅耀 周書生 周鉅耕 周鉅育 周鉅晏兼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周奕呈(原名周鉅礦)被 告 陳東陽 陳鴻文 陳振祥 周宏洋(原名周宏智) 周宏仁 周宏斌 周鈴蘭 周鈴玉 周子全 王徐里(兼王素琴之承受訴訟人) 王地進 黃鵬碩 周秀春 周謝春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詹寶霜被 告 周文聖 周文堂 周欣蕙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周祖賢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周保宏被 告 周淑華 游秀英 周玟玲 周玟芬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周明德 周明杰 張陳荔葉 周培聰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玉霜被 告 周玉惠 周佑蓮 周桓忠 周玉枝 周孟逢 周志俊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志堅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詹寶霜被 告 周槐恩(即周宜勝之承受訴訟人) 周槐峰(即周宜勝之承受訴訟人) 詹凱鈞(即詹守益之承受訴訟人) 詹凱緯(即詹守益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66至69「權利範圍」欄關於「三區塊土地均公同共有3696/31605」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區塊土地均公同共有3969/31605」。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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