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66號
SLDV,103,訴,1366,2017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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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66號
原   告 周清福
      陳冠妏(即周木火之遺產管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被   告 周寶珠
      蔣周淑貞
      周碧珠
      周必大
      周麗華
      詹寶霖
      王凉
      王崑地
      王素珠
      周承毅
      周雪花
      王勝坤
兼 上七人
訴訟代理人 詹寶霜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詹守得
被   告 王素娟
      周文隆
      周瓊隆
      周瓊琚
      周瓊輝
      周瓊霖
      周瓊榮
      周富雄
      周美月
      周黃弘
      周鉅耀
      周書生
      周鉅耕
      周鉅育
      周鉅晏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周奕呈(原名周鉅礦)
被   告 陳東陽
      陳鴻文
      陳振祥
      周宏洋(原名周宏智)
      周宏仁
      周宏斌
      周鈴蘭
      周鈴玉
      周子全
      王徐里(兼王素琴之承受訴訟人)
      王地進
      黃鵬碩
      周秀春
      周謝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詹寶霜
被   告 周文聖
      周文堂
      周欣蕙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周祖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保宏
被   告 周淑華
      游秀英
      周玟玲
      周玟芬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周明德
      周明杰
      張陳荔葉
      周培聰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玉霜
被   告 周玉惠
      周佑蓮
      周桓忠
      周玉枝
      周孟逢
      周志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志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詹寶霜
被   告 槐恩(即宜勝之承受訴訟人)
      槐峰(即宜勝之承受訴訟人)
      詹凱鈞(即詹守益之承受訴訟人)
      詹凱緯(即詹守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66至69「權利範圍」欄關於「三區塊土地均公同共有3696/31605」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區塊土地均公同共有3969/3160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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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