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326號
SLDM,106,附民,326,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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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陳秉誠
      宋承鴻
      曹宏全
被  告  張世昌
      張明祥
      張世宏
      賴柏翰
上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8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黃瀞儀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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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