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宜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
6 年10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510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宜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蔣宜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510 號之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 體理由,於民國106 年11月2 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 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