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5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文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240
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黃泓溢告訴被告鍾文華傷害案件,公訴人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