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穎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11473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仿冒「JORDAN」商標之襪子貳雙(原封壹箱)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穎盈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1473 號緩起訴處 分1 年期滿,扣案仿冒「JORDAN」商標之襪子2 雙(原封1 箱),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 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其中刑法第38條之3 復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 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施行法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 正公布第10條之3 ;商標法第98條亦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 公布,自105 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 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 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 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修正後刑法施行法 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 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修正後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準此 ,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 相較於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並非屬於修正後 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所定不再適用之其他法律,而 係屬於修正後刑法第11條但書所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 形,依修正後刑法第11條但書規定亦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 則,應優先適用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147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自105 年11月21日起至106 年11月20日止,且期滿未經 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
「JORDAN」商標之襪子2 雙(原封1 箱),係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 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受任人王先迪於檢察官偵查中之 證述相符,並有該公司105 年6 月20日函附產品鑑定書、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網頁列印畫面、轉帳明細表 、國泰世華銀行文德分行105 年6 月3 日函附客戶帳戶基本 資料、證物照片4 張、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復有上開襪 子2 雙(原封1 箱)扣案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屬商標法第 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上揭說明,應依修正後商標 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屬專科 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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