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42號
SLDM,105,附民,242,201712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原   告 黃貴煒
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律師
      彭瑞明律師
被   告 廖黃和英
      黃妙英
      黃舒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36 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誣告一案,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236 號案 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 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 因訴之駁回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