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1號
KLDV,106,除,51,201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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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林幸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 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6年5月16日刊登於太平洋日 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6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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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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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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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順仁│基隆一信愛三│106年5月5日 │ 12,400元 │ 9442770 │
│ │ │路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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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