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0號
KLDV,106,除,50,201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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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林幸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 聲請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 於民國106 年5月16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 定,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 字第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6年5月16 日刊登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106年5月16日太平洋日報為 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字號之公示催告案卷核閱綦詳 。而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11 月15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從而,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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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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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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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順仁│基隆一信愛三路分社│106年5月5日 │新臺幣6000元│9442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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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