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2號
KLDV,106,重訴,42,201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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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號
被   告 林炳楠
      林鳳嬌
      林文章
      林沅璋
      李分
      林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命被告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提出答 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6年7月31日、106年8月12日分別送達 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並已於106年9月25日提出委任 律師林火炎彭傑義為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然被告迄 今仍未提出答辯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 項規定 ,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 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 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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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