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89號
KLDV,106,訴,589,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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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告 洪雅萍
被   告 睦益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良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於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裁定命 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2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足憑,是本 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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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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