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陳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9,53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9,5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