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
伍拾伍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
柒佰肆拾肆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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