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6年度,1782號
KLDV,106,基小,1782,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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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178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許志榮
複 代理人 任家伶
被   告 鄭士豪
      余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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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基小字第1782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計算之期間(民國) │年利率 │
├──┼─────┼─────────┼───┼─────────┼────┤
│ 1 │97,430元 │自106年2月2日起至 │1.15%│自106年3月3日起至 │0.115% │
│ │ │106年7月17日止 │ │106年7月17日止 │ │
│ │ │ │ ├─────────┼────┤
│ │ │ │ │自106年7月18日起至│0.215% │
│ │ │ │ │106年9月2日止 │ │
│ │ ├─────────┼───┼─────────┼────┤




│ │ │自106年7月18日起至│2.15%│自106年9月3日起清 │0.43% │
│ │ │清償日止 │ │償日止 │ │
├──┼─────┼─────────┴───┴─────────┴────┤
│合計│97,43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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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