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勞簡字,106年度,5號
KLDV,106,基勞簡,5,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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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肯致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佳琳即私立大通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黃佳慧
被   告 陳鳳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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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