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李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本應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 通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基隆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現行方 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 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附卷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可稽,是相對 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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