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6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黃明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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