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461號
KLDV,106,司促,8461,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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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6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黃明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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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