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廖志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9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
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
度),自93年11月4日起至94年11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106年12月19日止累計247,441元未給付,其中92,044
元為本金;154,813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106年12月19日止累計340,717元未給付
,其中100,603元為消費款;236,514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4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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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廖志和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92044 │ │2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廖志和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0603│ │2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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