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344號
KLDV,106,司促,8344,201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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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幼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零玖佰肆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八,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九六,
  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3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為1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98計算,逾
    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
    ,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
    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
    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320,949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
    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
    可證(見證1)。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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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