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51號
KLDV,106,司促,8251,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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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5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黎熙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貳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09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
    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
    幣(下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
    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
    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
    3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153,217元(含本金
    49,310元、利息103,907元)及其中49,310元自106年1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
    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
    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
    行概括承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2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黎熙達  │民國106年11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9310 │     │月16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黎熙達  │民國106年11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49310 │     │月16日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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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