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188號
KLDV,106,司促,8188,2017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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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郭惠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3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
  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
  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
  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847,000元,
  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1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惠禎  │暨自起息日9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03786│     │年03月10日起│      │       │
│  │元  │     │至清償日止之│      │       │
│  │   │     │利息。(其利 │      │       │
│  │   │     │率之適用,於│      │       │
│  │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前,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於民國10│      │       │
│  │   │     │4年9月01日後│      │       │
│  │   │     │,按年息百分│      │       │
│  │   │     │之15計算) 。│      │       │
├──┼───┼─────┼──────┼──────┼───────┤
│ 002│新臺幣│郭惠禎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4889 │     │1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郭惠禎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  │102684│     │1月28日起  │      │9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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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