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986號
KLDV,106,司促,7986,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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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8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陳南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零柒拾柒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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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