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969號
KLDV,106,司促,7969,2017120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靖閔
債 務 人 林政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零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林靖閔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期間
    ,邀債務人林政吉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
    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1筆,債權人業陸續
    憑借款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15
    4,094元(證1),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
    階段學校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
    滿1年之次日,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
    者,則自該期間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借款有1年
    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百分之0.55浮動計算之原則
    ,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目前利
    率為年息百分之1.15(證2)。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①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
    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
    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
    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
    分)計算。
   ②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
    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③查債務人自民國(下同)106年8月1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
    人應於106年8月1日前繳納106年7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
    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6年
    7月1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153,094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債權人業於106年11月21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
    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
    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後變更為百分
    之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
    求之金額聲明1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林政吉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
    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9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政吉、林│自民國106年7│至民國106年1│年息1.15%   │
│  │153094│靖閔   │月1日起   │1月2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2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政吉、林│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3094│靖閔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