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206號
KLDM,106,附民,206,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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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陳雲霞
訴訟代理人  陳英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春生
       劉松添即野馬飛行傘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1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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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