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280號
KLDM,106,聲,1280,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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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維平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維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6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嗣 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05年10月6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於106年12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 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 ,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 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 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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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