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原簡附民字,106年度,4號
KLDM,106,基原簡附民,4,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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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基原簡附民字第4號
附民 原告 林宜汝
法定代理人 林正楠
      曹淑芳
附民 被告 陳慧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基原簡字第2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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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