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基原簡附民字第4號
附民 原告 林宜汝
法定代理人 林正楠
曹淑芳
附民 被告 陳慧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基原簡字第2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