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11號
CYDV,106,除,111,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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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吳侑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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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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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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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雙億企業社│京城商業銀│106年2月18日 │51,600元 │5567585 │ │
│ │負責人陳清│行股份有限│ │ │ │ │
│ │河 │公司中埔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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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