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林振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 紙,經本 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 106 年6 月2 日臺灣導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 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於106 年12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經調閱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查 明無誤。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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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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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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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康鳳凰 │華南商業銀│106年8月10日 │6,600元 │ND2525199 │ │
│ │ │行嘉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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