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9號
原 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郭珍妮
被 告 許智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因被告具狀表
示不願拋棄就審權,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而須提解被告到庭,
依本院民事事件非轄區內提解費用徵收標準表所示,原告應預繳
當日借提、解還金額新臺幣1,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