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 告 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芳億
被 告 陳巧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136,779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686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