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88號
CYDV,106,補,488,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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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蔡錫昭
被   告 蔡崑輪
上列原告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40元(計算式為:占
用面積23.1405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平方公尺=23
,140.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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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