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蔡錫昭
被 告 蔡崑輪
上列原告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40元(計算式為:占
用面積23.1405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平方公尺=23
,140.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