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聯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嘉良
被 告 東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昀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
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73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98,500元,應繳裁判費185,36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4,8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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