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347號
CYDV,106,聲,347,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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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相 對 人 郭松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5年 度訴字第70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即相對 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105號判決「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由被上訴人負擔,其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並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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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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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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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 │裁判費 │ 10,240元 │由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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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勘查複│ 66,15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丈費 │ │ │
│ ├───────────┼────────┼───────┤
│ │ 小 計 │ 76,390元 │由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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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本件聲請人訴之聲明,除請求相對人拆屋還地外,另請求其給付相當於租│
│ 金之不當得利。其中就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部分,依最高法院│
│ 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併算其價額,而未予徵收裁判費,故第 │
│ 二審判決廢棄改判之部分(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於第一審之訴訟│
│ 費用為零元,於訴訟費用之計算,要無影響。 │
│2.是本件聲請人第一審支出之訴訟費用共計為76,390元,應由被告即相對人│
│ 負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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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