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6年度,1516號
CYDV,106,繼,1516,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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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516號
聲 請 人 陳麽明
      黃陳美鳳
      姜陳素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姜陳素梅黃陳美鳳最新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之
  印文相符者)。
二、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陳蘇香粉所生除聲請人陳啟明外之
  全部子女)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
  政事務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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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