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翁美月
翁美華
余梓龍
余梓崗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余梓龍提出之印鑑證明上
所載申請目的為「不動產登記」,惟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
如聲請人余梓龍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菀純